日前,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此次意见稿结合当前医院命名的不规范问题,对医疗机构命名原则、规则和格式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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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人民”“中心”“总”“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上一家医疗机构只能认定为一所本科高校附属医院。除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附属医院,高校不得设置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原则上超过10家附属医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超过 15 家附属医院的地方高校,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新增附属医院。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不得使用“老”“祖传”“超级”等修饰词的名称,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使用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省或外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注销但注销未满5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有权限的单位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本省或省外著名品牌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同济”“仁济”等知名医疗机构识别名,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名称。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济民”“为民”“惠民”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同一资本举办的两个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的,需在识别名前增能体现投资设置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名称。


征求意见稿规定,该规范适用于在江西省设置和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命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自该规范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更名申请,并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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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