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二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