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卫健委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监管指标根据性质和要求分为三级,对不合理收费和药耗使用、不规范医疗文书等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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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四川卫健委已于2017年11月、2019年1月先后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发挥积极作用。


“好医生官网”曾报道,四川省已于2016年10月搭建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 综合监管平台,成为我国首个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有力工具,并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


“无论是三甲医院还是下面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每一次诊疗行为都在数字智能化平台监控之下,很难漏项。”“好医生官网”评论道,“在国家积极推进‘互联网+’服务,各行业纷纷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概念提升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监管的时代背景下,四川省卫计委建设‘医疗三监管’信息平台的超前理念,极有可能将成为各地效仿的新型监管模式。”


监管指标分三级,医生个体行为是一级核心


办法指出,监管指标根据性质和要求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为核心指标,通过数据分析,筛查疑似线索进行个案查处,促进医疗行为合法合规合理。医务人员有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包括:

(一)不合理收费;

(二)不合理药品使用;

(三)不合理耗材使用;

(四)不合理检验检查;

(五)不合理诊疗行为;

(六)不规范医疗文书;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二级指标为重点指标,通过统计分析和结果展示,提醒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关注,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二级指标有3组,医疗机构出现下列第1组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3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低风险组病例死亡率不达标的;

(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不达标的;

(三)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不达标的;

(四)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不达标的;

(五)重点病种(重点手术)住院死亡率不达标的;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出现第2组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5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31天非计划再入院率不达标的;

(二)DRG时间消耗指数不达标的;

(三)CT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

(四)MRI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

(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达标的;

(六)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率不达标的;

(七)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不达标的;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有第3组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

(一)年度双向转诊率不达标的;

(二)年度门诊普通号源预约挂号率不达标的;

(三)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达标的;

(四)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数不达标的;

(五)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六)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七)出院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不达标的;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三级指标是医疗机构医护比、床护比、医师日均担负门急诊人次数、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数、DRGs组数、病例组合指数CMI(RW构成)、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占比、中医优势病种比例等,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医疗机构作为决策时参考。


有三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年累计出现3次以上情形的,约谈机构负责人:

(一)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并保证信息畅通的;

(二)未报、漏报、虚报、迟报、篡改监管平台采集信息的;

(三)上报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移交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追责方式:扣绩效降职等行政处罚纳入征信


根据办法,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处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信用等级管理评价、评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按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一级指标不达标的,当年累计出现不达标行为3次以上,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


科室主任也要受罚。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一级指标不达标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医学界智库”发现,在2018年发布的《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医务人员出现不合理收费和药耗使用等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进行提醒谈话;逾期不改的,责成医疗机构按照不合理行为产生医疗费用的1-3倍扣减责任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并全院通报批评。而这一条在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并未出现。


据了解,《办法》对《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落实自我监管主体责任要求,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追责问责的自主性;二是进一步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在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中的职能职责,将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调整为医疗机构自行实施;三是调整责任追究力度,做到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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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界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