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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非公立医院?“协和医院”四处见?近日,为规范医疗机构命名,严厉打击“名不副实”,以名称诱导患者的行为,江西省卫健委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出详细命名指引的同时,也为其划定了红线。


医疗机构命名采取“分层分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以下几点,务必引起重视。


01、改制后医疗机构


不得使用“人民”、“中心”等字样


《意见稿》明确,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人民”“中心”“总”“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得继续使用“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继续使用“人民”“中心”“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


原则上社会办医疗机构识别名必须与其投资设置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保持一致。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济民”“为民”“惠民”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同一资本举办的两个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的,需在识别名前增能体现投资设置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名称。


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冠以“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02、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使用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省或外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未经有权限的单位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本省或省外著名品牌名称;不得使用“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同济”“仁济”等知名医疗机构识别名;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注销但注销未满5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不得使用“老”“祖传”“超级”等修饰词的名称。


03、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


04、不得跨省设立附属医院


中《意见稿》明确,原则上一家医疗机构只能认定为一所本科高校附属医院。除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附属医院,高校不得设置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原则上超过10家附属医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超过 15 家附属医院的地方高校,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新增附属医院。


05、不得核准具有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核准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准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含有同类含义同音、谐音、歧义文字的名称,不得核准具有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不得核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准“男子”、“男性”、“男科”等不属于医疗机构识别名范畴的名称。


《意见稿》明确,原则上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名称,确需核准第二名称的,须经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增挂第二名称。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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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有数